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商场换东家重新装修,要求与原商户以更高的租金重新签约,商户拒接受后被停水停电。原明和百货公司近日上演了这一幕。酷暑之下11个商户无法正常做生意,遂向媒体投诉。商场新东家认为自己做法合理,以前东家跟旧租户签订的合同里面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的条款。有律师认为,这种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换新东家租金涨3倍
昨日上午9时13分,彭女士抱着9个月大的孩子,在原明和百货公司旁乘凉。她说,自己是这家百货公司的商户,由于和新的出租方达不成协议,本月初,店铺就被停水停电,最近天气太热,屋子里的温度太高,只能在外面乘凉。
原明和百货公司的多名商户称,5月燊鸿商贸有限公司取代原明和百货有限公司成为新业主。6月初,相关负责人提出:目前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搬迁,除非重新商谈租赁合约,同时披露租约条件:租金从100元/平方米涨至400元/平方米,公共设施维护12万元不等,计租面积加入50%不等的公共分摊,而正是这些增加了近5倍的新租金数额,让商户感到不满,坚决拒签合同。
如今,店铺于本月初被停电停水,让商户门无法正常经营生意,商户们只好自行买发电机。
按旧合同商户也得搬?
据燊鸿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都是按照商户和原出租方明和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办事。她说,根据原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乙方如遇到甲方经营,场地统一转型,调整或承包、改造,乙方要无条件从甲方地方进行搬迁。但甲方必须在统一调整或承包改造前30天通知乙方。为此,相关负责人拿出了一份曾在6月21日报纸上登出的《声明》,上面表示该公司曾于5月、6月多次函告各承租人,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是出租户自己放弃了权利。
○律师点评 “无条件条款”违法
据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对于原合同的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承租人要无条件搬迁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必须经双方同意。所以之前的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